东莞市国顺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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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司注册资金的规模最好量力而行,下面这个案子就是一个教训.近期代理了一个执行案件,由于当事人长期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A公司的财产线索,致使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以执行,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请执行。
笔者在接受委托后随即查询了被执行人A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工商登记资料显示:A公司于2005年成立之初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原股东B集团与C公司分别持有A公司51%、49%的股权,2007年10月26日A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000万元(B集团与C公司分别出资969万元与931万元),2009年8月12日,B集团和C分别将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D和E。
根据笔者的调查,A公司过去经营规模并不大,在增资后公司运营不到2年的时间就资不抵债,且欠债500多万元,这引起了笔者的怀疑,怀疑A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随即,笔者向法院申请调查A公司的注册资金的走向,很快,案件的承办法官向A公司验资帐户的开户银行调取相关注册资金走向的证据材料,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原来B集团969万元的出资是:B集团将其作为收款人的某银行本票969万元(本票申请人是:垫资人M 公司)背书给A公司,完成出资;C公司931万元的出资是:C公司将其作为收款人的某银行本票931万元(本票申请人是:垫资人M 公司)背书给A公司,完成出资。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后, A公司随即作为申请人,B集团与C公司分别作为收款人,开具相应金额的银行本票,B与C再将各自作为收款人的本票背书给垫资人M公司。至此,A公司完成了从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小公司到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中型规模公司的华丽转变,同时A公司的原股东在此过程中均未实际出资。
在查明A 公司的注册资金走向后,笔者随即向法院申请追加B集团为被执行人(由于C公司也是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因此未申请追加C为被执行人),法院很快依法裁定追加B集团为被执行人,裁定B集团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的负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得以顺利执行。
笔者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了解到:A公司的原股东C公司为了让客户觉得A公司是一家有实力的公司,将公司注册资金增加至2000万,且增加注册资本的费用并不高,有利于展示公司的形象,及在外承接业务,因此与B集团协商将A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但都未实际出资。在A公司资不抵债后,B集团与C公司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分别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2个自然人,但是此举没有帮助其逃避应承担的出资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且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后不得抽逃出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因此本案A公司的原股东不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嫁其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
该案虽已结束,但是给众多经营者启示,东莞市公司注册资金的规模最好量力而行,如果真的要选择通过垫资的方式实现注册公司,那也要选择一家信用度比较高的公司进行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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