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顺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雷先生13929431059
网 址:www.gh-guoshun.com
邮 箱:561935457@qq.com
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国际商会大厦1709(鸿福路口海雅百货旁边)
东莞国顺会计告诉大家,若属于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若属于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如果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如果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注册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注册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东莞国顺会计告诉你有些特殊情况需作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