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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五) 东莞国顺会计分享
编辑:东莞国顺会计咨询   发布时间:2016-11-2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托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及新设集群企业登记业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托管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记,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托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义务,或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相关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托管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终止托管业务,或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集群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托管企业应在本企业的门户网站上公示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并及时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五条 托管企业、集群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东莞国顺会计分享的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等级管理办法第五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